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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算环节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二)

2021-02-14 环泽公司熊臻

二、负债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的差异处理

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规定:“负债清偿损益:指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由此可见,在确认清算所得时,企业负债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全部转回。

例3:2014年末,C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一项未决诉讼计提了一项金额为100万元的预计负债(预计很可能赔偿100万元)。2015年3月,C公司关闭清算。其2014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0

差异分析:C公司在2014年提取预计负债时,该项负债的会计成本为100万元,在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减去未来可抵扣(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即其计税基础为0(100-100)。假设C公司关闭时该项预计负债的实际清偿金额为90,那么根据税法应确认负债清偿损失90万元(0-90),而会计应确认清偿所得为10万元(100-90),此项负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全部转回。假设C公司关闭时该项预计负债的实际清偿金额为0,那么根据税法应确认负债清偿所得为0(0-0),而会计应确认清偿所得100万元(100-0),此项负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同样全部转回。

例4:D公司2014年工资提取数为500万元,实发数450万元,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为50万元。D公司2015年7月关闭清算,清算时应付职工薪酬余额仍为50万元。D公司2014年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 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500000

             贷:现金? 4500000

差异分析:D公司2015年提而未发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成本为50万元,计税基础为0(50-50)。其税务处理与例3相同。

所得税清算环节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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