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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投资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一个即将消失的税收筹划(上)

2021-03-02 环泽公司熊臻

变更投资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入,是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可以达到35%,巨大的税负差意味着这是个很值得推敲的问题,很值得筹划的业务。

问题是个老问题,以前就有争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很多人认为这个老问题已经有了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很多人认为既然《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财产转让所得,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样,都是《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里列举的非法人组织,理应适用同样的税收政策。这个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在过去国家税务总局的各个规范性文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往往都适用了同样的税收政策,甚至规范二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都是同一个——《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但个人独资企业真的跟合伙企业一样,完全适用同样的税收政策吗?俗话说,脱离法律谈税政就是耍流氓。我们来看看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什么不同之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对财产的占有上,法律效果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一个纯粹的“管道”,本身无法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合伙企业就不一样了,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人,合伙人只能拥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而且从《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倒推,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可以独立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虽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都不是法人,但在具体的法律人格上,无疑合伙企业更加健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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