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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2-05-19 环泽公司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厦门法院202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便有一起涉及这一问题的案件。 

2010年至2019年,被告王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了48件与“爱适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告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通过多种程序展开维权。 

次年3月,艾默生电气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抢注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其500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控制的两家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艾默生电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对方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及两家公司停止抢注行为,赔偿艾默生电气公司160万元,涉案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其中的64万元。其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环泽观点:本案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案件中法院判决抢注商标者的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一方面通过判令持续批量抢注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判定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为恶意抢注者提供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有力打击为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欢迎联系环泽知识产权咨询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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