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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税务处理解析

2022-05-23 环泽公司

在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当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当购进的设备改变用途,在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今我税务师事务所针对这种情况的某一种展开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例如某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5月购进的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设备改变通途,用作职工福利设备,该设备原值是100万元,进项税额13万,净值率91%,则该设备在进行这一改变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进项税转出金额13万已抵扣进项税额*91%(净值率)=11.83万元

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税务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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