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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卖房给子公司职工,算不算关联交易?(上)

2021-02-21 环泽公司熊臻

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19年甲公司开发商品住房200套,全部出售给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职工(假设均为普通职工,非股东或高管,也非股东与高管的亲属)。商品房每套面积100平米,市场售价(公允价值)每平米2万元,出售给全资子公司职工的售价为每平米1万元,房屋开发成本每平米8000元(含土地等应计入成本的全部项目)。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一)焦点问题

不难看出,本案例的焦点在于:甲公司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开发产品出售给子公司职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二)相关政策

1、核定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交易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母公司卖房给子公司职工,算不算关联交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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