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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卖房给子公司职工,算不算关联交易?(中)

2021-02-22 环泽公司熊臻

甲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2019年甲公司开发商品住房200套,全部出售给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职工(假设均为普通职工,非股东或高管,也非股东与高管的亲属)。商品房每套面积100平米,市场售价(公允价值)每平米2万元,出售给全资子公司职工的售价为每平米1万元,房屋开发成本每平米8000元(含土地等应计入成本的全部项目)。

(三)政策适用分析

1、核定征收政策适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在本案例中,即使有充分依据证明甲公司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讨论较为复杂,有机会另行讨论),也不宜简单粗暴地直接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因此,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核定征收政策是不合适的。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解决的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确定问题。在本案例中,即使甲公司房屋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也不能因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国税发〔2008〕30号文件同样不能较好地解决问题。

2、关联交易调整政策的适用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解决“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能直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联交易规定不能解决本案例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纳入了纳税调整的范畴,但是对于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实践中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本案例不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且乙公司职工与甲公司不存在持股关系和亲属关系,对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无法认定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笔者认为,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应当围绕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甲公司是否愿意以每平米1万元的价格将开发产品出售给乙公司职工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由此可以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职工之间的交易未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是基于关联关系的交易。

对于本案例,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关联交易:如果乙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开发产品低价出售给本公司职工,则应当视为乙公司给本公司职工发放了薪酬。而甲公司将开发产品低价出售给乙公司职工,则应当视为甲公司替乙公司承担了职工薪酬,或者视为乙公司以低价从甲公司购入住房再原价出售给职工。因此本案例的交易实质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关联交易调整。甲公司应当调增收入:200×100×(2-1)=20000(万元),相应地乙公司应当调增支出(职工薪酬)20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实际税负相同,也可不进行关联交易调整。相关政策解读参见: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占用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有人提出:如果乙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开发产品低价出售给本公司职工,如何认定关联交易呢?笔者认为处理这一问题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确实不够充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视同销售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笔者认为,乙公司出售开发产品给职工的售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应视为用于职工福利(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需要注意的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如果乙公司需要调增收入,则应当同时等额调增职工薪酬支出,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不大。

母公司卖房给子公司职工,算不算关联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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