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中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住所;境内居住天数。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某外籍人员A,于2018年9月15日来华工作,2019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 那么如何判定是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案例中,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个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A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且在2018年和2019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则其为我国非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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