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家注册香港公司后,一般都是在内地聘请员工来从事香港公司的相关工作,因此香港公司会给这些雇员发放工资,但是按照相关规定,当个人领取到香港公司的薪水后,应当自行向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这其中有个问题,由于个人并非香港身份,并且工作地点也不在香港,因此是不需要缴纳香港的薪俸税的。而如果年薪超过了132000港币的,香港税务局可能会发给个人缴税单,税单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需要提出税务反对。由于香港税务局寄出税单往往通过平信邮寄,寄到中国大陆会花费很长时间,有些可能会寄丢,有些收到后甚至已经过了反对期,该怎样处理呢?
如果收到信件了,从邮局投递之日起计算的1个月内可以提出反对,这个时候可以附上邮局盖了邮戳的信封。但若一直没有收到税单,后续税务局可能会发出罚单催缴税款,此时就要向税务局说明未曾收到缴税单,然后提供个人在中国大陆的住址证明,请求税务局重新发出,并同时提出税务反对。上述是客观合理原因导致反对期限过期的,只要能做出合理解释,提供相应证明就可以在宽限期内再次提出反对。
所以注册香港公司后,在内地聘请员工后一定要注意这方面,以免错过税单后还增加了公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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