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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07067号“东珠体育设施KAJIMA”商标异议案

2022-10-28

       异议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

       被异议人:南京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41007067号“东珠体育设施KAJIM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铺路;电信布线;清扫街道;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话安装和修理;铺砖、砌砖或垒块”。

       异议人主张: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1、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及其上海子公司商号的抄袭和复制,侵犯了异议人及其上海子公司的商号权。

       2、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及其上海子公司在先使用并享有高知名度商标的不正当抢注。

       3、被异议人具有抢注异议人商标及其他公司商标的一贯恶意。

       因此,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被异议人未答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的及其子公司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为"KAJIMA"非常用词汇,异议人子公司注册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明知“KAJIMA”系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仍将与异议人英文商号文字构成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从事行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上,损害了异议人商号权,因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第41007067号“东珠体育设施KAJIMA”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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