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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税负的影响(中)

2021-01-24 环泽公司熊臻

在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税负的影响(上)中,我们了解到了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财产份额与公司股权的对比,那接下来我们继续重点谈一下两道纳税环节的影响。

三、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不涉及转让财产份额的税收负担

例1:甲合伙企业2017年成立,有合伙人(自然人)A和B,各自现金出资100万元,各占50%的财产份额,未取得创业投资企业资格。该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全部自有资金200万元购入股票,2019年12月卖出股票取得1000万元现金,股票盈利800万元。该合伙企业除上述交易外无其他经营活动。(为便于分析,假设仅考虑个人所得税,除合伙人每人每年扣除法定费用6万元以外无其他扣除,下同)

A和B在2019年度分别应缴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800÷2-6)×35%-6.55=131.35(万元),合计为262.7万元。

假设甲合伙企业在纳税后立即关闭,A和B分别可从甲企业分得现金500万元(税前),减去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后,实际每人税前盈利400万元,由于该盈利已经纳税,因此不存在其他税收负担。

对于税收负担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合伙企业关闭时应当清算,清算环节如有所得则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环节的所得是指清算日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值(公允价值)大于计税成本的金额,甲企业清算时所有财产均为现金,因此无清算所得,清算环节个人所得税为0;第二,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分红都要就其账面所得由合伙人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实际分红时不需要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对同一所得不应当重复征税)。

(二)涉及转让财产份额的税收负担

例2:假设以例1中,合伙人A于2018年12月将其拥有的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出售给自然人C,取得现金400万元。转让后A和C分别拥有甲企业50%的财产份额。甲企业仍于2019年12月卖出全部股票取得现金1000万元,卖出后甲企业关闭注销。

1、A转让财产份额应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400-100)×20%=60(万元)

2、A转让财产份额给C,属于合伙人之间的交易,甲企业账面资产无增减(只是合伙人发生变化),因此理论上不会对甲企业资产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造成影响。

3、2019年甲企业卖出股票账面盈利800万元,合伙人B和C仍须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31.35(万元),合计仍为262.7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与例1相比,例2因A转让财产份额总税负多出60万元,其中:A实际盈利(税前)300万元,缴纳6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A对此不应有争议;B实际盈利400万元(税前),缴纳131.35万元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B对此不应有争议;而C实际盈利100万元(投资成本400万元,从甲企业分得500万元),缴纳131.35万元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C对此必然是有争议的。我们不难看出,例2多出60万元税负的原因是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造成的。需要注意的是,例2的税收负担是现行税收政策的必然结果,C的税负虽然有争议,但暂时无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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